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住建系统效能建设,强化服务意识,改进工作作风,提升局系统效能和服务质量,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,制定本制度。
第二条 首问责任制度是指由首问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负责受理、办理、督办、反馈服务对象请求事项的一项管理制度。首问责任人是指第一个接受群众通过来电、来信、来访、官方网站及政务新媒体等形式的办理、咨询、求助、投诉、建议等请求事项的工作人员。首问责任单位为首问责任人。
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住建系统各科室、各单位及其职工。对已进入仲裁、行政复议、诉讼等法定程序的事项,不适用本制度。
第四条 设立首问责任岗在局办公室,负责跟踪督促首问责任制度落实情况并协调全系统首问责任工作,首问责任岗应当明确专门人员负责,建立完善本单位首问责任制度落实情况台账。
设立政务中心首问责任岗,明确专门人员,负责办理进驻政务中心事项的首问责任工作并建立相关工作台账。
第五条 首问责任人应当礼貌待人、文明用语、主动热情,对服务对象的请求事项即时响应、认真办理、全程跟踪,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、拒绝、搪塞或拖延首问事宜。
第六条 对属于本人岗位职责范围内的事项,首问责任人应立即接办,按规定向服务对象一次性告知办理依据、时限、程序、所需材料、相关手续等,并依法受理、办理申请事项。
第七条 对属于本部门其他岗位职责范围的事项,首问责任人应向服务对象说明情况,将服务对象引导至承办人,或将有关事项转交承办人;承办人不在岗的,或承办人一时不明确的,应当代为接收、转交,负责跟踪办理。
第八条 对属于本系统其它单位职责范围的事项,首问责任人应向服务对象说明情况,并与承办单位进行确认,告知服务对象该事项的具体承办部门和联系方式。
第九条 承办单位、承办人应将有关事项的办理情况、办理结果及时回复服务对象。
(一)对申请办理行政许可、行政确认、公共服务等管理服务事项的,应当在法律、法规、规章规定的时限或承诺时限内办结并予以答复。
(二)法律、法规和规章对管理服务事项没有规定办理时限的,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作出承诺时限,并在承诺时限内办结并予以答复。一般承诺时限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,对于需要进行专业认定、鉴定的,认定鉴定时间不算在承诺时限内,对于情况复杂,承诺时限内不能答复的,可以向市住建局对应分管领导申请延期,最长延长时限不超过7个工作日。
承办单位、承办人不得以当前环节、回复内容等不属于本单位、本岗位职责为由,要求服务对象去其他部门询问办理情况、办理结果。
第十条 对不属于本系统职责范围的事项,应及时进行转办,并告知接受单位,原则上职能转办一次。首问责任人应当向服务对象说明理由,告知该事项具体负责部门和联系方式,并尽可能给予指导和协助,决不允许以“不知道”“不清楚”“不归我管”等为借口推脱责任或敷衍服务对象。
第十一条 对属于其他单位转办来的事项,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明确承办单位和承办人,承办人应在第一时间按照第五条要求告知的内容,告知服务对象,并在事项办结后按照第八条规定进行回复。
第十二条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,消极应付、推诿扯皮、延误工作的,单位按被投诉次数,在当年目标考核中予以扣分,个人被投诉3次及以上的取消当年考核评优资格。
第十三条 系统各单位应参照本制度制定本单位内部首问责任制度,并将制度报送政策法规科备案。
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