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泸州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》(以下简称《条例》)已于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,为贯彻落实《条例》,加快推动我市海绵城市建设,进一步规范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活动,我局代市政府起草了《泸州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》(以下简称《细则》)。
2023年5月,我局组织起草了《细则》初稿,于2023年6月20日向各县区人民政府、园区管委会和市级有关部门征求意见,经修改完善后,经修改完善后,于2023年7月至10月再次发文向各区县、各园区和市级有关部门、10家相关企业、公众征求意见。最后收集整理的意见建议具体情况如下:
一、征求各区县、园区、市级部门(单位)意见情况
征求了市发展改革委、市财政局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、各区县政府、各园区管委会等21个相关部门(单位)意见,其中19个部门(单位)无意见,2个部门(单位)提出修改意见。采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部分意见,未采纳市发展改革委以及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部分意见(详见附件1),未采纳意见已基本达成一致。
二、征求局系统意见情况
征求了法规科、勘设科、总工办、审批科、市园发中心、市房发中心、市建管一中心、市建管二中心、市城市建设档案和信息中心、市园林绿化中心、市工程质量保障中心等相关科室(单位)意见,均无意见。
三、征求企业意见情况
泸州市龙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、泸州市酒城明珠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、泸州三溪江湾城置业有限公司等10家相关企业意见,其中9家企业无意见,采纳四川省西格林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修改意见(详见附件1),已采纳。
四、挂网公示
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进行公示30天,收到1条反馈意见(详见附件1),已采纳。
五、专家论证情况
组织专家论证并出具了书面论证意见(详见附件2),已采纳专家组意见并达成一致。